成都察青松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一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35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四川省名山县人,现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 被告:中铁十一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9614247G,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湖北省襄阳市人,现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察青松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Q6K5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1号7栋2**6楼12号,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52605417,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中华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龙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璼,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203120020,四川省彭州市人,现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386号附27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察青松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益西拉姆 审判员 晓  宏 审判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