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5665号
原告:友某乙国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友某乙国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12月25日,友某乙国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友某乙国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友某乙国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取),由友某乙国际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