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123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倩,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圃路1-6号1栋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立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晶
书 记 员 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