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187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拓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开拓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 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