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拓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开拓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187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拓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开拓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 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