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6民初8027号 原告:四川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165号附5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100号。 负责人:***。 原告四川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