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6746号
原告:四川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四川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