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12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阜宁县阜城镇园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2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另行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