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99号 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024309K,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白水县,现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9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75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752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即(2020)陕0113民初1752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骆 凡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