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99号
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024309K,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白水县,现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9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75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752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河南天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即(2020)陕0113民初17525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骆 凡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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