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春,贵州省剑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环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4栋1单元12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高腾,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环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昌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彦杰
书 记 员 胡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