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0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9号蠡湖科创中心北楼2109室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2493669C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