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赛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2422号
申请人:江苏赛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鸿桥路80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0223307XR。
法定代表人:潘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相程远,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9号蠡湖科创中心北楼2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2493669C。
法定代表人:夏华良。
申请人江苏赛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6385号。申请人江苏赛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赛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敏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