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415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4873529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342省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452193X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20-15-1地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449.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09684.39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2民初71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