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2572号 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342省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