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1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创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创图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佛山市创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1407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创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3、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佛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上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获得反馈。 4、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12日止)。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 6、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2334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30972.07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以上查封、冻结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为止前提前25-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 申请,逾期不提交造成查封、冻结过期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