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12执241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德封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4月25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德封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威德封头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威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暂计288165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威德封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被执行人**仅以抵押物承担责任,故未冻结银行帐户;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路××号不动产(N060620247号、N060607232号),查封到期日2025年7月7日,该不动产在沈阳,路途较远,因疫情影响,不能前往现场调查,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处置该不动产。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冻结(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