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6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坤市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4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