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169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妻子。 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市自来水物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