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枫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瑞枫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9749

申请执行人:瑞枫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柳北街1号院4号楼1-2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翔,男,汉族,198710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义群,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522号楼悦宏国际酒店海淀酒店51867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瑞枫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到位金额7196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