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7302号
原告:上海缔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魔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缔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魔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表示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缔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