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6682号
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阿标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区工业环路。
经营者:***,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白岩前村对面山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588号(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阿标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阿标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阿标五金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阿标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收(原告永嘉县乌牛街道阿标五金经营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