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街道办高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14元,剩余41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