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8民初4910号 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五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 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