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8民初4910号
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五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
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