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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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550101。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5918127M。住所地嘉兴市万国路2416号5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杭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8FNCYQ2J。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1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450元、执行费8430元。
案件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08.6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遂依职权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18执恢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