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贤德,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9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及公告费5450元、执行费8430元。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发现银行存款182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遂依职权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8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