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629号
原告:西安博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谢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高歌,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以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博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博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博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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