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5457号

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01。

法定代表人:高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公科,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755918127M。

法定代表人:黄贤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0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489000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肖 阿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亚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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