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5457号
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01。
法定代表人:高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公科,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755918127M。
法定代表人:黄贤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0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489000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肖 阿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亚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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