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
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陕西高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燕******
人民陪审员苏如******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