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417号
原告:福建育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杏仙工业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TY2G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育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育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育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