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聚林建工有限公司

普洱聚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舒毅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802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3209-1)。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思亭路5号山韵小居第一幢地下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生,本科文化,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自由职业,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678150.00元、违约金176319.00元,二项合计85446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45.00元、执行费11068.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正和小区楚峰17幢3单元5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638308)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正和小区楚峰17幢3单元5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638308)房产一套。
二、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