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聚林建工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伟业建材经营部、普洱聚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802执97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伟业建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普洱市思茅区曼连建材市场2幢1-2号。
经营者赵泽菊。
被执行人普洱聚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普洱市思茅区思亭路5号山韵小居第一幢地下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聚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普洱聚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普洱市茶城大道支行有存款294500.00元(账号00×××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普洱聚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普洱市茶城大道支行的存款294500.00元(账号00×××2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明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