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7019号
原告成都欧嘉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
法定代表人*九狮。
原告成都欧嘉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欧嘉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欧嘉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欧嘉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7.50元,由原告成都欧嘉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伶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