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74民初1629号
原告:王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开庭后,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予以准许。鉴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委托核损机构就原告王某损失进行核定,原告王某受有损失,故应由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计算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