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北京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74民初1629号 原告:王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开庭后,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予以准许。鉴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委托核损机构就原告王某损失进行核定,原告王某受有损失,故应由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计算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