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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刘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74民初1657号 原告:刘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批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提起的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本案并入(2025)沪74民初3634号原告苗某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沪74民初3634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