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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慧聪资道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终4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京仪科技大厦B座1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邾***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