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终4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京仪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