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4621号 原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20层2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资道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慧辰资道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8804号裁决书。***与慧辰资道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165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慧辰资道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16567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1656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