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391号
申请人: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2号楼18层21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中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合同》第十一条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重新达成一致,共同约定因《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合同争议达成新的争议管辖条款,约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案涉争议。申请人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 晋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