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仁盈通智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就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与北京大华冠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汇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20711

原告:北京仁盈通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1C19A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2号楼2020B室。

法定代表人:赵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妮,女,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仁盈通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盈通智公司)与被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资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盈通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被告慧辰资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妮、李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盈通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慧辰资道公司支付项目费用91 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上述款项自201412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慧辰资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仁盈通智公司为慧辰资道公司提供医药市场调查咨询服务,服务的项目类型包括定量、定性等等。2014429日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霞收到慧辰资道公司的廖晔研究员发来的定性项目,经双方确定了项目的报价为医生跟访2500/样本,患者为1600/样本,我方于2014430日开始了项目执行工作,并于2014820日最终完成项目。完成样本数量为医生跟访11个、患者4个。201481日王云霞收到慧辰资道公司的研究员李功发来的定量项目报价邮件,双方确定单价410元,样本量140份。我方便开始了项目的执行工作,2014915日我方完成此项目的执行并于 2014930日完成最终数据录入。王云霞在20141021日收到李功的邮件,称慧辰资道公司需要我方对医生回答问题的内容做进一步确认。之后我方进行回访完成了进一步的确认工作,于20141119日将所有回访的结果给了慧辰资道公司。20141218日慧辰资道公司要求我方发来确认2014年未结算的项目费用明细,以上两项共计费用91 300元。之后,王云霞和李功曾多次电话沟通费用问题,2016629日,慧辰资道公司负责人Frank(郭蔚)明确表示这个项目由于客户对数据质疑一直未给其结款,所以暂时不能给我方结款。

慧辰资道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仁盈通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是2014年发生的,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仁盈通智公司做了定性和定量的咨询,定性部分的价格没有异议,已通过客户的验收。定量部分先做的医生的部分,仁盈通智公司提交给我们的定量部分有很大的逻辑错误,客户异议很大,修改后也没有通过客户的验收。由于医生部分的定量出现了重大错误,没有通过验收,患者的定量部分也就没有启动,并最终导致客户终止了和我方定量部分的合作。认可仁盈通智公司所述的医生定性样本11个和患者定性样本4个,但也只是完成了一部分,有一部分我们又委托了其它机构。由于仁盈通智公司的工作错误,导致我方失去了拜耳医药这个大客户。仁盈通智公司的定量部分不合格,我方不同意支付费用;其定性部分的费用应当作为定量部分没有完成的补偿。综上,定性和定量部分的费用我方都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慧聪资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资道公司)于20141121日名称变更为慧辰资道公司。

20144291326,慧辰资道公司廖晔向仁盈通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霞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就像电话所说,请根据附件中的样本量和要求报价,今天4点之前给个报价,多谢,我们争取今天定下来。当天下午16:17,王云霞回复:我看了,你这个患者的恐怕很难找到,因为不光是流产的,还要有合并症,这个就比较难找了。2014123日双方往来邮件中的附件名称为《特别跟访》,其中,第一个表格为“计划生育门诊医生特别跟访”的样本要求:6家上海的医院、6家武汉的医院,上述医院中4家为妇幼保健院(2级)、4家为妇产医院(3级)、4家为综合医院(3级以上),医生样本总数为12

第二个表格为“计划生育咨询员特别跟访”的样本要求:核心名单医院中要求有2家为上海医院,2家为武汉医院。咨询员样本总数为4。备注部分内容为:以上所有医院提供医院名单;特别跟访要求:1、执行公司事先和医生沟通好,派一名跟访员穿着医生的白大褂伪装成实习生,坐在医生旁边看医生的半天门诊;2、过程中要全程录音以及做一些简单的记录,所有录音需要笔录。仁盈通智公司报价,医生样本每例2500元。

第三个表格为“患者特别跟访”的样本要求:6个本次来流产就诊且合并月经过多、痛经以及短效口服避孕药(COC)失败中的一项(3例上海,3例武汉);6个已经做完流产手术本次来复查且合并月经过多、痛经以及短效口服避孕药(COC)失败中的一项(3例上海,3例武汉)。患者样本总数为12。备注内容为:1、执行公司事先和患者沟通好,派一名跟访员伪装成家属跟随患者进行一次完整的就诊流程;2、过程中要全程录音,跟访员要保持手机与研究员通话状态,并且保证研究员听到整个就诊过程;3、患者就诊结束出来后,研究员会当时给患者打电话,并且询问一些问题。仁盈通智公司报价,患者样本每例1600元,但同时表示“你对于患者的要求太细了,我估计我找不到这样的患者”。

201443017:19,廖晔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为医院名单,医生需要从这些医院选,患者需要到这些医院就诊的哈。下面是下午和客户讨论的甄别条件,目前缺客户的邮件确认,可以先按照目前的条件联系被访者,在北京分别开始一个医生和一个咨询员,患者可以先联系着,有了合适的先通知我们,目前患者随后需要30-40分钟的问卷客户还没有确认。所有的招募人员的背景信息,需要在开始执行前一天通知我们,以防有问题,增加我们的成本,多谢你的支持,期待我们顺利的合作,有问题联系我。后附医生、咨询员、患者的甄别条件。当天晚上21:03,廖晔再次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已经得到客户的确认,保持目前的招募条件。

审理中,经本院询问,慧辰资道公司认可仁盈通智公司已完成的定性样本为:医生样本11个,每个2500元;患者样本4个,每个1600元,定性部分费用总计33 900元。

2014728日中午1134,李功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您好,有一个项目目前还只是初期询价阶段,因此具体医生职称以及数量目前还没有,仅需报单价就行。其中,定量访问(30-40分)5张病历卡。当天中午11:42,王云霞回复李功:定量访问的报价为410/样本(包括录入)。

20148116:25,李功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要求下周一培训,周二执行,周五完成至少50份(每个城市尽量平均),周一至少完成70份(每个城市尽量平均),周二要将数据结果发给我们,主问卷+病历卡。当天17:01,王元霞回复李功:报价440/样本。当晚19:10,李功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云霞,这个项目的最终报价为410每份(含税),预计本周日(8.3)下午4点准时进行电话培训,电话号码为4006999898,接入密码为170873,周一需要每个城市完成1份并给我们,谢谢,如果有任何反馈请在周一给我们,下周五(8.8)完成至少50份(每个城市尽量平均)8.11至少完成70份(每个城市尽量平均)周二8.12要将数据结果发给我们,主问卷+病历卡。

20148217:04,王云霞给李功发送邮件,内容为:项目资料什么时候能发我。当天19:42,李功回复:问卷什么的客户还没确认,确认后发你,最迟明天中午。王云霞于19:52回复:好。

20148314:04,李功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是问卷以及客户的医院名单,先用第一个sheet招募,要求140个访问者中要做30个核心医院(城市平均分配),其他110是非核心;主任/副主任:主治=1:1,每个城市是均要1:1

2014924日,王云霞向李功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是等卷表,140份齐了。2014925日,李功回复王云霞:病人卡尽快给我。

20141015日上午9:04,李功向王云霞和林慧娟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中标黄的科室以及医生级别帮我确认下,和录入的结果不一样,以哪个为准。当天中午134,林慧娟向李功发送邮件:李功,已经确认好了,标绿色的是正确科室以及职称。

20141021日,李功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是目前我们总结出来的部分城市的问题,您先看看,明早我会再更新一些内容给你,有问题打电话。附件中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数据未填;询问医生是否需要对回答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如果不需要调整,进一步询问医生这样回答的原因是什么?

20141110日,李功向林慧娟发送邮件,同时抄送王云霞和廖晔,内容为:附件是计生科需要打回访的最新数据,其他不需要的题目已经隐藏,请注意需要回访的是色块标识的数字,具体解释和要求如下:在每列第一个有问题数据标识了数据异常的分析,请协助同医生确认相关数据,询问问题不需要调整,按照原来题目询问;所有回访需要录音,并注明是哪个医院哪个问卷编号的回访;一周时间完成所有回访;下午今早开始回访,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0141111日,林慧娟向李功发送邮件,内容为:李功,我需要确认两个问题:1、按照刚才电话里沟通的,A5b1a这道题你给出的数据库里百分比的问题是漏算了最后一个数据,我这个给代理说了可以忽略100%的这个问题;2、然后我对比了一下所有A5b1a这道题,两年内有生育需求的患者,使用铜环、IUS、长效避孕针这个回访我明白,但是大于30%以上患者使用其他避孕方式如“避孕套”,这个也是需要确认吗?那是不是按照你们这种字面上理解的话,除了没有推荐任何方法的大部分患者都使用短效避孕药就没问题了?

20141113日上午10:33,李功向林慧娟发送邮件,同时抄送王云霞和廖晔,内容为:我们又重新做了内部沟通,针对A5b1推荐,目前主要回访的问题集中在IUDIUS超过或等于30%节育长效避孕针以及皮埋超过或等于10%的进行回访;其他部分回访要求不变;相应回访的部分做了标黄底色,有问题及时联系。当天中午1:53,李功再次向林慧娟发送邮件,内容为:明天三点钟之前需要您把每道题的医生回答原因做个总结发给我们,谢谢。

20141114日晚上7:04,林慧娟向李功发送邮件:请查收附件,谢谢。附件名称为《北京HCR妇科流产项目回访结果》,其中,医生更改回答、重新确认数据的原因主要包括:医生理解错了、医生当时写错了、医生记录写反了、访员理解错了、当时理解错了。

20141119日,王云霞向廖晔、李功发送定量项目最后一个录音文件。

20141218日,李功向王云霞发送邮件,内容为:由于进入年底清算阶段,所有还欠您们的钱,按照项目以及具体金额,明日10点前报给我们,谢谢。

20141219日,王云霞向李功发送邮件,内容为:李功,你好,现在我们这边未结算费用的项目有4个,PPI项目、多组座谈会项目、特别跟访项目、妇科定量项目,其中PPI项目和多组座谈会项目已经给过你们合同,另外两个项目还没有合同,下面是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附件里面是EXCEL表的明细。其中,妇科定量项目的费用为57 400元(完成数量140、费用每件410)、特别跟访定性项目的费用为33 900元。

2016315日,王云霞向廖晔和李功发送邮件,内容为:廖晔,你好,我们上次沟通过关于人流项目的费用问题,之前说好的定量部分价格是57 400元,定性部分是33 900元,对于定性部分我觉得我们做的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所以定性部分我没有给你成本价格,下面是我们关于人流项目的定量部分的成本情况,请尽快帮我们处理,谢谢。王云霞给出的妇科定量项目成本价为48 565元。

慧辰资道公司认可仁盈通智公司已完成的定量项目样本数为140个,但表示由于没有通过客户拜耳公司的验收,客户最终取消了合作,导致了公司的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费用。慧辰资道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公司)与慧辰资道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两份。

证据二、20141014日,拜耳公司工作人员向李功、廖晔等发送的邮件,要求先解决医生定量的数据问题,在此之前先定制病人的定量工作。

证据三、20141015日,拜耳公司工作人员向李功、廖晔等发送的邮件,内容为:昨天会议总结,有以下几点需要跟进:提供总结后的每家医院的调研原始数据;从底层数据查找目前报告数据整体偏差可能的原因和矫正办法(请HCR给出初步假设和分析验证计划);根据具体题目意见修改报告,见每页下的notes

证据四、慧辰资道公司与仁盈通智公司相关人员之间的邮件往来,证明仁盈通智公司自己承认数据有误。

证据五、拜耳公司工作人员向廖晔等发送的邮件,其中包括如下内容:因为之前的项目包含两部分(定性+定量),定量部分取消,这个项目定性完成后整个项目可以结束安排付款。

证据六、支付业务回单以及回款单,证明拜耳公司最终支付601 327元,其中医生部分回款292 376元,患者部分回款308 951元。

仁盈通智公司对慧辰资道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慧辰资道公司作为医药咨询公司,其利润主要来源于数据分析,我公司是做数据调查的,拿到的费用很少,我方的工作并不是客户想要的最后的数据分析结果;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这是对慧辰资道公司数据分析工作的不认可,不是对我方调查结论的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中说了查找可能的原因,不一定是我方工作的原因;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定量部分工作取消,和本案无关;证据六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客户对定性和定量部分都付款给慧辰资道公司了,回款单只能说明客户不认可慧辰资道公司的工作,不能说明客户不认可我方的工作。

仁盈通智公司为证明其所做工作符合慧辰资道公司对于数据调查的要求,提交慧辰资道公司于201387日发送的项目委托协议书(模板),其中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约定中包含如下内容:2、乙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递交的最终项目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整个调研过程不得涉及非正当手段,同时,所有的数据必须标明来源出处;4、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项目最终报告后,应及时确认,如对该报告存有异议,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约定整改内容及期限,如甲方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对乙方报告的完全认可。慧辰资道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

审理中,本院询问慧辰资道公司“对于仁盈通智公司已经返回的等卷表和问卷,如何进行质量把关?”慧辰资道公司答复:我们会回拨电话,大概按照30%的比例抽查,没有查出问题,人是真实存在的,但这只能证明人是真实存在的,问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我方无法判定。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仁盈通智公司与慧辰资道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根据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邮件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数据调查服务的内容和价款已达成口头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对于特别跟访项目,慧辰资道公司认可仁盈通智公司主张的样本数以及费用,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妇科定量项目,慧辰资道公司仅认可仁盈通智公司完成的样本数为140个,每份为410元,但表示由于没有通过客户验收、仁盈通智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合要求,故不同意支付费用。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仁盈通智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了定量项目?慧辰资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定量部分的费用?

首先,从定量项目发出要约、作出承诺并实际执行的整个过程来看,201481日,双方当事人对定量部分最终报价为每份410元达成一致意见;201483日,慧辰资道公司向仁盈通智公司发送问卷及客户的医院名单,仁盈通智公司开始执行;2014924日,仁盈通智公司向慧辰资道公司发送140份等卷表,交付初期工作成果;从20141015日开始,慧辰资道公司陆续向仁盈通智公司反馈定量项目存在的问题,仁盈通智公司进行修正,并按照要求回访;20141114日,仁盈通智公司向慧辰资道公司发送回访结果文件;20141119日,仁盈通智公司向慧辰资道公司发送最后一个录音文件。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直至该项目双方最后一封往来邮件,慧辰资道公司从未明确表示过仁盈通智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工作目标,仅是提出修正和调整的要求,而对于需要重新调整和重新确认的问题,仁盈通智公司亦都给予了相应回复。故在慧辰资道公司不能明确举证证明仁盈通智公司调查的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慧辰资道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慧辰资道公司明确表示,对于仁盈通智公司提交的等卷表和问卷,经过抽查,没有查出问题,但又表示无法判定问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根据仁盈通智公司提交的项目委托协议书(模板)的内容可以看出,仁盈通智公司作为数据调查公司,其主要义务系保证调查内容的客观、真实。故在慧辰资道公司对仁盈通智公司提交数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其在仁盈通智公司提交回访结果之后亦未再明确提出其它否定意见的情况下,视为慧辰资道公司已认可仁盈通智公司的工作成果。

再次,慧辰资道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拜耳公司已取消了定量项目的合作,退一步讲,即便定量项目确实已被取消,亦不能证明系仁盈通智公司的责任,故慧辰资道公司仅以拜耳公司取消定量项目为由对抗仁盈通智公司的付款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2016315日王云霞向李功、廖晔发送的邮件内容可以认定,仁盈通智公司向慧辰资道公司主张本案项目费用的时间并未超过两年,慧辰资道公司虽表示没有收到该邮件,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时效抗辩之主张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分析,仁盈通智公司要求慧辰资道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费用91 300元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仁盈通智公司要求慧辰资道公司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之主张,因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仁盈通智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费用91 300元;

二、驳回北京仁盈通智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人民陪审员    胡宝兰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王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