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508执2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某。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508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179155.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194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
因被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9155.38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5年3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经查询已签收,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5年3月24日、4月14日、6月19日、7月16日、8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小额款项,本院依法扣划10277元,并冻结其名下若干账户(期限一年,至2026年3月31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XXX宝马牌(注册日期2013年)、XXX长安牌(注册日期2017年)、XXX长安牌(注册日期2017年)车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档案查封,系轮候查封,期限至2027年7月2日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另有牌号为XXX松花江牌车辆(注册日期2006年),该车辆年代久远、显无价值。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等信息。
3、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4.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股东荣某向本院书面申请,以其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权益偿还本案债务。经查,荣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对该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本案当事人合法权益。
5、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执行案件在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5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7、2025年8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告知书,并电话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表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82517.38元,已扣划10277元,其中收取执行费2638元、案件受理费194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余款427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余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以及执行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小额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0508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