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3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7号。
法定代表人:方晓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南环路北侧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工程款778000元,于2018年3月1日前付清,同时原告需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二、逾期付款违约金按77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由被告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2、2018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小额银行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
2018年7月23日,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停产歇业。
5、2018年8月日,本院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公告送达材料、执行裁定书、现场走访照片及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783790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3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罚款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书敬
审判员章熙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