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0908号
申请人: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62846555A,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晓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21A-J(**)div>
法定代表人:翁翕。
申请人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