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7345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345号
原告: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7号。
法定代表人:方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10号慧湖大厦3、4、5层。
法定代表人: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凌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