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6931苏州东菱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931号
原告:苏州东菱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邓昌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邵志远,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管理委员会****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凯。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v>
法定代表人:朱维新。
被告: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晓霞。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东菱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菱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菱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菱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州东菱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