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2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晓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俊、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天隆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林实会。
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7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空调款365600元,该款由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20000元,于2020年3月份至2021年12月共22个月,每月月底前付15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付余款15600元。如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被告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则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所有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99元,由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底前连同最后一笔付款一并支付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2599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5489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上述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苏州银行木渎支行的账户,本院在审理中已冻结,上述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且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另冻结被执行人其他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0年7月22日、2022年1月12日到期),上述账户均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四辆,本院已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3年1月18日到期),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共计546套,其中大多数不动产均已办理产权登记且设定有大额抵押,部分抵押权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在本案中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动产中,部分不动产已办理网签出售给其他人,仅有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口镇××商业广场××、××、××套不动产未办理网签,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可由本院首封案件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处置时依法参与分配。
4.2020年7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除上述已经查明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另,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执行标的超过6000万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6.2020年11月,因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申请被执行人执转破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现场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查封的机动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可处置的房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处置后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