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7破申1号
申请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3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049986A。
法定代表人:项春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廷尧,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佳,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七里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67920649A。
法定代表人:谢红辉,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以停业至今未恢复生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虽拖欠申请人80多万元的货款,但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资产远远大于公司债务,仅仅是流动资金暂时困难,不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谢红辉认缴出资650.83万元,持股比例为43.3887%;王海龙认缴出资639万元,持股比例为42.6%;鲍大枝认缴出资210.17万元,持股比例14.0113%。经营范围: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水电工程等。2019年6月24日,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并支付质保金、逾期利息。2019年11月12日,本院做出(2019)皖0827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被告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货款862244.29元,并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利息。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7月7日,本院做出(2020)皖0827执72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874244.2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后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给付货款,故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对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载明:货币资金仅为41249.34元、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合计为25158449.10元,固定资产15865830.45元,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合计6916000元,资产合计47940279.55元;负债合计19257447.63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8682831.92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由于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回收,存货未能及时变卖兑现,导致流动资金缺乏,从而导致未能及时付清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货款,但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对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文根
审判员 刘锐锋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