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049986A,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项春花。
被执行人: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67920649A,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七里棚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红辉。
被执行人: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33429489,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div>
法定代表人:甘国彪。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27执7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