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6民初105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2026年3月13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