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盛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262号
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70415736,住所地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6950U,,住所地南京市庐山路**
负责人:刘中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玲,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芃芃,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明瑛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