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3810号
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7041573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金牛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6950U,,住所地南京市庐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28元,由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