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执保4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淄博睿阳经贸有限公司的债权10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在淄博睿阳经贸有限公司的债权105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